現實生活中,情侶間金錢往來非常普遍,但一旦情感生變,由此導致的財產糾紛也往往隨之爆發。那么,如何界定情侶雙方的金錢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呢?近日,南安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情侶間的借貸糾紛。經調解,雙方共同認可借款部分為60000元,并達成分期還款協議。
多次轉賬達11萬 分手后對簿公堂
泉州南安的林先生和余女士原是情侶。2020年4月3日起,余女士陸續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,向林先生借錢,林先生支付錢款共計116654.5元,但未約定期限。
之后,兩人關系出現裂縫,5月林先生試圖挽回,而余女士表示“錢我會還,咱們到此為止”。此后,林先生向余女士討要欠款,可一直未兌現。7月,林先生訴至法院。
余女士表示,部分錢款屬兩人戀愛期間的緊密經濟聯系,系共同消費或贈與性質,不屬于借款,特別是林先生多次向她轉賬的520元,是“我愛你”特定含義的表達。
因轉賬金額較大,并非男女戀愛追求發生的贈與活動,余女士又曾表露還款,故承辦人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往來款項進行確定。經法官耐心調解,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,雙方共同認可借款部分為6萬元,余女士分6期償還。
特殊意義金額或認定為贈與
法官介紹,《民法典》規定,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,即便是在戀人間產生的借款,亦應當予以返還。
結合兩人當時系戀愛關系這一實際,對林先生在情人節等特殊日子轉出的“520”“1314”的多筆轉賬,不能作為借款認定。最終經法院調解,林先生與余女士同意認定借款實際數額為6萬元。
法官提醒,司法實踐中,戀愛期間特殊意義的金額,比如520元、1314元、888元、999元,往往表達的是贈與,一般不會認定存在借款關系。情侶之間在交往時,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,是贈與、借款還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,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“各執一詞”。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,應在借款發生時簽訂借款合同、借據、收條等確定款項性質,并保管好交易流水,以便留存憑證。(海都記者 楊江參 通訊員 林瑞婷 尤松松)